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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观摩考评细则
发布日期:2009-09-2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法院 字号:[ ]


  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提高我院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规范和完善庭审程序,增强公正审判的社会公信力,加强对审判人员的考核,提高我院审判人员的业务技能.根据本院[2005]34号文件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庭审观摩考评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考评小组,参加考评人员应不少于考评小组成员的一半。

  第二条   参加庭审观摩考评的案件为本院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再审、发回重审案件。

  第三条   被考评人员为各业务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   庭审观摩的案件审理方式为独任审理或合议庭审理。

  第五条   考评内容:具体考评办案人员按照标准规范操作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当庭质证、认证的能力,认定的能力,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裁判的能力。从庭审公正、庭审艺术、职业形象等方面确立考核项目,考核分值为100分。

  考评成绩计入法官个人档案,考评成绩的10%计入年终对个人和庭的考核总分;并以此为依据评选年度最佳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

  第六条           具体考评标准

  1、审判作风

  (1)着装规范整洁(3分);规范使用法律(2分)。

  (2)举止端庄,不在法庭上左顾右盼,不随意走动(2分);语言文明、无不恰当的训诫和审判忌语(3分)。

  (3)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接打电话。(3分)

  (4)按时开庭(2分)

  2、庭审程序规范(50分)

  (1)及时准确归纳调查重点、争议焦点。(4分)

  (2)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3分);准确适用程序法及司法解释(5分)。

  (3)当庭认证(3分);并公开说明认证的理由和依据(5分)。

  (4)准确归纳和总结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6分)

  (5)组织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2分)

   (6)积极组织当庭调解。(依法不能调解的此项不减分)(4分)。

  (7)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分析透彻,责任明确,说理充分。(8分)

  (8)合议庭成员和陪审员作用发挥较好(2分)

  (9)当庭宣判。(8分)

  3、驾驭庭审能力(15分)

  (1)按操作规范主持庭审(2分);宣布事项及内容无遗漏(3分)。

  (2)口齿清楚,发问、说理易懂,逻辑严谨。(5分)

  (3)处理庭审中突发事件和突发矛盾措施方法得当。(5分)。

  4、适用法律(20分)

  (1)正确适用程序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因言行不当而导致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10分)

  (2)正确适用实体法,适用法条准确,裁判公正。(8分)

  (3)当庭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2分)

  第七条   考评小组人员在休庭后,可以查阅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及其他法律文书,以便更准确的对庭审作出评价。

  第八条   各业务庭将参评案件报审判监督庭,由审判监督庭安排考评时间。庭审观摩的案件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参与观摩的人员应认真填写计分表,客观公正的评价庭审活动。

  第十条           考评表统一交审监庭统计平均分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二00五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今年考核案件的成绩纳入二00六年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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