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提高我院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规范和完善庭审程序,增强公正审判的社会公信力,加强对审判人员的考核,提高我院审判人员的业务技能.根据本院[2005]34号文件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庭审观摩考评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考评小组,参加考评人员应不少于考评小组成员的一半。
第二条 参加庭审观摩考评的案件为本院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再审、发回重审案件。
第三条 被考评人员为各业务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 庭审观摩的案件审理方式为独任审理或合议庭审理。
第五条 考评内容:具体考评办案人员按照标准规范操作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当庭质证、认证的能力,认定的能力,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裁判的能力。从庭审公正、庭审艺术、职业形象等方面确立考核项目,考核分值为100分。
考评成绩计入法官个人档案,考评成绩的10%计入年终对个人和庭的考核总分;并以此为依据评选年度最佳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
第六条 具体考评标准
1、审判作风
(1)着装规范整洁(3分);规范使用法律(2分)。
(2)举止端庄,不在法庭上左顾右盼,不随意走动(2分);语言文明、无不恰当的训诫和审判忌语(3分)。
(3)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接打电话。(3分)
(4)按时开庭(2分)
2、庭审程序规范(50分)
(1)及时准确归纳调查重点、争议焦点。(4分)
(2)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3分);准确适用程序法及司法解释(5分)。
(3)当庭认证(3分);并公开说明认证的理由和依据(5分)。
(4)准确归纳和总结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6分)
(5)组织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2分)
(6)积极组织当庭调解。(依法不能调解的此项不减分)(4分)。
(7)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分析透彻,责任明确,说理充分。(8分)
(8)合议庭成员和陪审员作用发挥较好(2分)
(9)当庭宣判。(8分)
3、驾驭庭审能力(15分)
(1)按操作规范主持庭审(2分);宣布事项及内容无遗漏(3分)。
(2)口齿清楚,发问、说理易懂,逻辑严谨。(5分)
(3)处理庭审中突发事件和突发矛盾措施方法得当。(5分)。
4、适用法律(20分)
(1)正确适用程序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因言行不当而导致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10分)
(2)正确适用实体法,适用法条准确,裁判公正。(8分)
(3)当庭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2分)
第七条 考评小组人员在休庭后,可以查阅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及其他法律文书,以便更准确的对庭审作出评价。
第八条 各业务庭将参评案件报审判监督庭,由审判监督庭安排考评时间。庭审观摩的案件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参与观摩的人员应认真填写计分表,客观公正的评价庭审活动。
第十条 考评表统一交审监庭统计平均分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二00五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今年考核案件的成绩纳入二00六年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