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申诉复查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增强申诉复查案件的透明度,把好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关,全面落实立审分离原则,确保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听证,是指本院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组成听证委员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事实证据及被申诉人的答辩。必要时可通知案件原主审法官参加,并可向其提出询问。听证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集体讨论,分别作出驳回申请或立案再审的决定。
第三条 听证委员会是对各类申诉案件举行听证,决定是否立案再审的办案组织,但非审判组织。坚持公开、公正、平等、便民、高效、少数服从多数的听证原则。
第四条 听证委员会成员可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组成,人数为三至五人(其中审判委员会委员应为2人以上),由立案庭根据案件情况,向分管院长报告后,确定听证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案件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确定后,提前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及相关人员。并可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司法公正监督员参加,允许群众旁听。
第六条 听证程序
(一)听证前准备
1、立案庭对当事人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分管院长报告,并向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发出《申诉案件立案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2、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会成员、书记员。
3、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会成员应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拟好听证提纲(原审诉、辩及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双方争议的焦点等),作好听证准备。
4、听证会举行日前三天应做好以下工作:通知原审主审法官或者原审合议庭参加听证;向被申诉人送达申诉状;书面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公告听证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姓名以及案由、时间、地点。
(二)听证规则
1、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代理人是否到会,宣布有关听证纪律(参照法庭纪律)。
2、主持人宣布“余庆县人民法院申诉复查案件听证委员会今天在这里就某某(当事人)不服余庆县人民法院×××(案号)号判决或调解一案的申诉公开举行听证”。
3、主持人查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和相关手续。
4、主持人宣布听证委员会成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义务。即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诉请求的权利;双方有提出和解的权利;经允许,双方有互相提问的权利。义务: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伪证;自觉遵守听证秩序,听从听证委员会的指挥等。
5、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回避可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
6、申诉人对不服审判决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重点陈述。
7、原主审法官可根据听证情况,对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进行介绍和讲解。
8、听证委员会委员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可向主审法官提出询问,并由主审法官进行解答。当事人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案件有关事实、证据询问对方。
9、当事人经主持人同意,可向原主审法官提问,原主审法官可就有关问题予以解答。
10、主持人在听证调查完毕后,应对相关证据进行认证和对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小结。并引导双方进行辩论。
11、主持人在双方当事人辩论结束后,征得听证委员会同意,宣布休会评议。
第七条 评议及宣布听证结果
(一)听证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进行评议(应制作评议笔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场作出如下决定。
1、申诉无理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2、申诉理由成立,原判决确有错误,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立案再审。
3、继续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分别决定驳回申诉或立案再审。
(二)当事人要求补充举证的,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办理,逾期未补充的作驳回申诉处理,不再举行听证。
第八条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果后,由双方当事人、代理人核对听证会记录,并在听证会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 本制度不适用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