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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度
发布日期:2009-09-2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法院 字号:[ ]


  为加强本院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本院办理有关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所有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及执行期限的规定。

  三、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管理事项明确规定时限的,必须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工作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保证办结质量。

  五、办理各类督办件和批办件等有办理时限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有关部门。

  六、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及时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对于紧急公文,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发文机关要求或领导批办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在两天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未要求办理时限的,一般应在7日内办结。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2日内完成印制、分发或寄发。

  七、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时限前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

  八、对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5日内反馈;对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各单位每月都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九、对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30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15日内延长(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执行)。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情况不复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15日内办结;情节复杂、涉及范围宽,应在收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部门或分管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

  十、凡属人民法院受理的事项,都应有明确的办结时间。各窗口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对外明确承诺了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原因。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如因个人工作失职、失误、效率低下,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而未办结的,将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视情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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