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不断完善审判、执行操作规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法院司法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全面扩大司法公开,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强化社会监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和正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面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裁判结果公开、办案质量评价标准公开、执行工作公开。
第三条 立案公开
㈠诉讼费用收费标准公开;
㈡诉讼风险提示公开,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㈢立案审查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于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不予受理的案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㈣申请复查案件实现立案公开听证制度。
第四条 审判公开
㈠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6、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㈡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㈢案件审理对举证、质证、认证及理由公开;
㈣法官对所审理的案件应当正确行使释明权;
㈤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判决书应充分写明判决的理由和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㈥判决书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布。
㈦对重大案件和影响较大案件的审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增加案件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
㈧对案件流程情况公开,全面推行排期开庭制度。
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㈩当事人或被告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第五条 执行工作公开
㈠执行费用收费标准向当事人公开;
㈡执行过程向当事人公开;
㈢下列执行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1、中止、终结执行案件;
2、因当事人申请听证和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提出异议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案件。
㈣主持听证人员的名单应当公布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主持听证的人员提出正当理由的,有权申请回避;
㈤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在当事人自愿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杜绝执行人员暗箱操作。
第六条 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鉴定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鉴定事项,由人民法院直接予以委托外,应遵循当事人各方协商选择和人民法院随机指定的原则,对外委托办将各登记入册的的鉴定、评估机构的综合实力、资质等级、评估范围等情况制表公示,供当事人选择用。
第七条 对审判、执行案件的质量评价标准实行公开。
第八条 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审判员和执行员严禁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九条 本制度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