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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和监督
发布日期:2009-09-3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法院 字号:[ ]


  案件质量评查和监督

  第一节  评查

  第四十七条  审判监督庭负责全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监督庭所办案件由纪检组负责评查,正副院长对审判监督庭评查的案件进行抽查。

  第四十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包括:本院审结的各类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

  第四十九条  案件质量评查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照评查标准,对案件质量作出公正、合理的评价。

  第五十条 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包括: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法律文书制作、案件记录以及卷宗装订。

  第五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月评查制度和月通报制度。

  第五十三条 审判监督庭对本院承办案件的法官和书记员建立案件绩效档案,记载案件的评查的结果。绩效档案记载的结果是岗位目标考核、评先选优、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各庭应在每月十日前将各庭上月结案的卷宗附送检案件登记表和送检清单移送审判监督庭签收。审判监督庭在上述期限之后不再接收卷宗。

  第五十五条  各庭审(执)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上诉、检察院抗诉、有关部门调卷审查或需要报请复核的,相关业务庭应先将案件送检。审判监督庭在当日内评查完毕。

  第五十六条 审判监督庭收到案卷后,应当对照评查标准认真、及时进行评查。评查工作应当在当月底前完成。评查过程中发现瑕疵且能补救的案件,应及时向相关庭承办人发出《案件质量瑕疵补正通知书》,承办法官应当在三日内补正。

  第五十七条 评查人员拟定优秀和不合格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由评查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拟定不合格的案件和有争议的案件应当与相关审判庭交换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分管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五十八条 各审判庭对评查等次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查报表后五日内向质量评查部门书面申请复核。质量评查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五日内,按规定的程序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相关庭。

  第五十九条    每月评查工作结束后,审判监督庭应当及时将卷宗移送档案室归档,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对评查部门反馈的评查报表,各业务庭应当在三日内核对完毕,核对无误后承办人、庭长应当签字确认并送回审监庭;既不签字确认,又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评查报表内容的认可。审监庭在当月作出案件质量评查通报。

  第二节  标准

  第六十一条 刑事案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案件,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认定有罪或无罪的要素事实清楚,不存在任何疑点;

  (二)所有案件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明;

  (三)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

  (四)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证据之间能够形成锁链,并能够充分证明案件的事实;

  (五)定性准确,罪名确定符合法律规定;

  (六)量刑恰当,不存在畸轻、畸重情形;

  (七)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清晰、详细、全面;

  (八)请示案件以及向审委会汇报的案件有规范的结案报告;

  (九)裁判文书的制作符合要求,叙事清楚,文笔流畅,证据的分析说理充分,论理部分的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说服力强,引用法条全面、准确,裁判主文明确具体,格式正确,无错、漏、别字,印刷、打印质量符合要求;

  (十)在法定上限内结案;

  (十一)卷内诉讼文书填写完整;

  (十二)卷宗装订规范,材料顺序正确,法律文书齐全,填写内容清楚,送达宣判手续齐全;

  (十三)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刑事案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案件,评定为良好等次:

  (一)基本符合本制度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案件存在的瑕疵对实体裁判结果没有影响,也没有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存在瑕疵不超过两处,裁判文书错、漏、别字在两字以下(含两字)。

  第六十三条 刑事案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案件,评定为合格等次:

  (一)基本符合本制度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裁判文书存在错、漏、别字超过两字或案件存在的瑕疵超过两处,但对裁判结果没有影响或影响不大,也没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重大诉讼权利。

  第六十四条 刑事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认定有罪或无罪的事实错误的;

  (二)关键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的;

  (三)定性错误影响量刑的;

  (四)量刑畸轻、畸重的;

  (五)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或者没有法律根据的;

  (六)程序违法且对实体裁判结果有影响的;

  (七)超审限的;

  (八)裁判文书的错、漏别字达三个以上(含三个)或未达到三个但影响裁判结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余庆县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十五条  民事、行政案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案件,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案件的要素事实清楚;

  (二)所有要素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明或当事人的自认;

  (三)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证据之间能形成锁链,并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四)准确认定民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案由确定符合规定;

  (五)民事责任的确定符合法律规定;

  (六)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全面、具体、正确,能够推导出裁判结果;

  (七)在法定上限内结案;

  (八)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出具了证据收据;

  (九)依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存在遗漏、擅自变更和追加等情形;

  (十)向当事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并且举证责任分配恰当;

  (十一)采纳新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十二)按规定组织当事人质证;

  (十三)审核认定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十四)严格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审理和判决,无遗漏或超出范围的情形;

  (十五)庭审笔录和合议庭笔录记录工整、清楚、全面,能够反映庭审和评议的过程的重点和全貌;

  (十六)卷内诉讼文书填写完整;

  (十七)法定上中限内结案;  

  (十八)请示案件或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案件有规范的结案报告;

  (十九)裁判文书制作符合要求,叙事清楚,文笔流畅,证据的分析说理充分,论理部分的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说服力强,引用法条全面、准确,裁判主文明确具体,格式正确,无错、漏、别字,印刷、打印质量符合要求;

  (二十)卷宗装订规范,材料顺序正确,法律文书齐全,填写内容清楚,送达宣判手续齐全;

  (二十一)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审批手续齐全;一方当事人获得司法救助,确定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的,办理了诉讼费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办理了移送执行手续;

  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专项(如为金融机构收贷等)案件不评定优秀等次。

  第六十六条  民事、行政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评定为良好等次:

  (一)基本符合本制度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案件存在的瑕疵对实体裁判结果没有影响,也没有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且存在瑕疵2处以下不超过两处,裁判文书错、漏、别  1字以下(含1字)。

  第五十七条  民事、行政案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案件,评定为合格等次:

  (一)基本符合本制度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裁判文书存在错、漏、别字超过2字或案件存在的瑕疵超过两处,但对裁判结果没有影响或影响不大,也没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重大诉讼权利。

  第六十七条  民事、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不符合起诉条件仍作为实体处理的;

  (二)认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律关系性质、民事行为效力、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不清、错误、证据不足的;

  (三)认定民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错误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参照适用的规章错误或裁判没有法律依据的;

  (五)民事责任的确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六)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影响裁判结果的;

  (七)一审民事案件没有送达举证通知书并依法指定举证期限的;

  (八)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律 规定影响裁判结果的;

  (九)采纳新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十)定案依据没有经过庭审质证或者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没有认可的;

  (十一)审核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十二)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裁判的;

  (十三)欠缺审理程序且影响公正裁判的;

  (十四)超审限的;

  (十五)遗漏、擅自变更和追加当事人的;

  (十六)未按规定统一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的;

  (十七)裁判文书的错、漏别字达3字以上(含3字)或未达到3字但影响裁判结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八)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具《余庆县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十九)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十八条  执行案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案件,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执行管辖符合规定;

  (三)执行申请符合条件,并且当事人提供了相关文件和证件;

  (四)申请执行费、实际执行费的收取和结算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款的收支、结算符合法律规定;

  (五)在规定的期间内发出执行通知书;

  (六)依照规定制作强制执行裁定书;

  (七)依法进行财产调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八)依法采取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变卖、拍卖等强制执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

  (九)依法向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告书;

  (十)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十一)依法处理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十二)依法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十三)依法办理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十四)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一个债务人的,依法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

  (十五)依法对妨碍执行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执行;

  (十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并按规定制作了结案通知书并送达了当事人;

  (十七)合议庭笔录和其他执行笔录记录工整、清楚、全面;

  (十八)卷宗文书填写完整;

  (十九)执行裁定书制作符合要求,叙事清楚,文笔流畅,证据的分析说理充分,论理部分的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说服力强,引用法条全面、准确,裁定主题明确具体,格式正确,无错、漏、别字,印刷、打印质量符合要求;

  (二十)在法定上限内结案;

  (二十一)卷宗装订规范,材料顺序正确,法律文书齐全,填写内容清楚,送达宣判手续齐全;

  (二十二)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其他规定。

  中止执行、未履行而终结执行的案件不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十九条  执行案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良好等次:

  (一)基本符合本制度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二)裁判文书存在错、漏、别字超过1字或案件存在的瑕疵超过两处,但对裁判结果没有影响或影响不大,也没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重大诉讼权利。 

  第七十条 执行案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案件,评定为合格等次:

  (一)基本符合本制度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裁判文书存在错、漏、别字超过2字或案件存在的瑕疵超过两处,但对案件没有影响或影响不大,也没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重大诉讼权利。

  第七十一条 执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案件予以执行的;

  (二)执行费用的收取和结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违法采取或解除强制执行的;

  (四)没有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

  (五)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

  (六)没有依法分配被执行人财产的;

  (七)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组织听证,未经组织听证而中止执行的;

  (八)对应当由合议评决定的事项而未经评议的;

  (九)超执限的;

  (十)未按规定统一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评估报告未按规定发送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十一)裁定书的错、漏、别字达3字以上(含3字),或者虽未达到3字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二)具有《余庆县人民法院责任追究案件》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十二条 裁判文书错、漏 、别字每字罚款5元.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移送卷宗的,每件罚款10元。每件案件退补一次,罚款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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