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件 质 量 通 报 制 度
第一条 为规范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及时总结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好的经验和做法,提高我院案件质量,根据本院《2005年岗位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案件质量通报实行月通报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通报。
第三条 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随时通报。
第四条 审判监督庭在每月月底将当月已评查案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以及各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归纳、汇总,制作案件质量通报,并附当月各庭案件质量情况表。
第五条 案件质量通报应通报到庭到人。
第六条 案件质量通报情况纳入本院对审判庭的目标考核和法官、执行人员、书记员的业务考核。
第七条 案件质量通报所涉及的问题,承办业务庭应认真总结、分析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第八条 对案件质量通报所存在的问题,承办业务庭持异议的,应在通报发出后及时与审判监督庭联系,如异议成立,审判监督庭在下一月案件质量通报中予以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