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抽查、庭审驾驭能力考评办法
为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及庭审质量,规范、监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案件质量抽查
第一条 本院审结并生效的案件一律经过质量评查,否则不予归档。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具体工作由审判监督庭负责,纪检监察室负责评查审判监督庭所办的案件。院长、分管副院长对已评查的案件进行抽查。
第三条 院长抽查案件实行月抽查制,全年抽查案件不得少于10%。
第四条 审判监督庭每月月底将当月已评查的案件案号报院长和分管副院长,院长、分管副院长随机抽取案号,审判监督庭将抽取的案件逐案登记后移送院长、分管副院长评查。
第五条 院长、分管副院长要认真开展案件抽评工作,如实填写案件质量抽查表,做到一案一登、一案一表。对抽查中发现的错误情况,应做好详细记载。
第六条 经抽查发现审判监督庭将不合格案件评查为合格案件或存在较大差错而未被发现的,严格按照我院《二00五年岗位目标责任制》予以惩罚。
第二章 庭审驾驭能力考评
第七条 审判庭庭审(听证)观摩考评,每年每庭进行一次,对每庭每位审判员轮流进行考评。
第八条 庭审(听证)驾驭能力考评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考评小组,参加考评人员应当不少于全体考评小组成员的一半。
第九条 庭审(听证)驾驭能力考评,应制作考评登记表,从庭审程序、庭审公正、庭审效率、庭审艺术、职业形象等方面明确考评项目,并根据该项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按照百分制设定相关项目的分值。
考评人员对各案的庭审,应参照十一条的标准进行评分,各案庭审水平最后得分为参评人员对该庭审计分的平均分。
第十条 由审判监督庭确定各审判业务庭庭审考评时间,各审判业务庭在考评时间内向审判监督庭报送一件参评案件,并明确开庭时间。
第十一条 庭审(听证)驾驭能力考评范围。
(一)庭审程序要素齐备、程序规范,能够围绕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二)庭审公正,能够切实、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三)庭审注重效率,组织举证、质证、辩论及认证繁简得当。
(四)庭审艺术好,注意适时地正确认证和小结,使庭审效率提高和加强针对性,并使庭审逻辑清晰,简洁精炼,注意发挥合议庭集体智慧,保障合议制的正确实施;庭审语言标准、规范、准确、简炼。
(五)庭审形象好、有良好的司法礼仪、精力集中、行为得体。
第十二条 庭审驾驭能力考评最后得分按10%计入年终对各庭的考核总分。
第十三条 按考评得分评选出每年的最佳审判长和最佳审判法官。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0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