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法院妥善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近日,我院妥善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明工作,二原告在历经一、二审及重审后以证据不足为由自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金某夫妇之子在某校就读学前班,于2008年11月6日下午在放学回家的路上遭遇山体滑坡后失踪,疑被滑坡山体掩埋,二原告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采取多种措施均没有寻找到其子尸体。二原告遂于2009年4月持相关单位出具的原告之子已于2008年11月死亡的证明,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某小学赔偿二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01858.64元。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9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该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发回重新审理。
在重审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承办法官向原告耐心解释死亡赔偿诉讼的提起,需要其子确已死亡法律规定,根据原告诉状所述及我院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原告之子遭遇山体滑坡失踪,事后经多方寻找,未找到尸体,目前属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有关单位出具的原告之子已死亡的证明,没有法律效力,属无效证据。二原告在弄清相关法律规定后,自愿撤回了诉讼,待期限届满后向本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 一起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的学生死亡赔偿案件终于得到了妥善处理。
(供稿人 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