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噪音扰民 法院诉前助矛盾化解
2013年12月16日,家住余庆县白泥镇的居民刘某来到余庆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要求起诉邻居张某停止侵害。理由是张某在其家中安装大型打米机和玉米粉碎机,噪音影响了刘某的居住环境,刘某认为张某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张某停止侵害,并清除房屋上的粉尘和拆除打米机。
立案庭收到诉状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关于环境噪声污染危害方面的诉讼,法院只能受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县级环境资源保护部门处理。
鉴于此,立案庭法官详细地向刘某释明了法律,并告知其向环保部门反映。但刘某不愿环境资源保护局处理此纠纷,理由是其认为噪声鉴定需交纳大额的鉴定费用。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案法官马上联系环境资源保护局进行协调,环境资源保护局在行政处罚权范围内处理了该纠纷,矛盾得以化解,刘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撰稿人 董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