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主任受贿32万获刑十年
“我没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害了自己,对不起我的家人......”。因一时的贪欲换来十年的刑期,被告人黄某站在余庆县人民法院审判庭的被告人席上声泪俱下,悔之晚矣。
本案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前系余庆县某社区主任。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镇政府安排该社区组织实施新村建设工程。被告人黄某在新村工程招商引资过程中,在收受了投资人王某等人贿赂3万元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王某等人顺利承包到该工程。此后,黄某还在工程建设期间,分五次共计收受王某等人现金29万元。
余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新村建设工程系镇政府按照余庆县委、县政府以“四在农家”为载体建设新农村要求而确定的建设工程。为解决该工程用地问题,镇政府以河道整治建设名义申报立项并经相关部门批准。镇政府安排社区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建设,并由镇政府批准进行工程款拨付,该建设工程系政府主导进行建设的工程,具有公务性。被告人黄某系社区主任,在政府安排的新村建设中从事相关工作,属于协助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被告人黄某在协助镇人民政府实施新村建设工程的过程中,收受他人人民币32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县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