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产品质量,男子放火泄愤获刑四年
男子黄某因不满购买的棉絮质量,泄愤将商家店内的棉花全部点燃。近日,黄某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余庆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决其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近12万元。
被告人黄某系余庆县龙溪镇居民。2014年5月,黄某在该镇张某夫妻经营的棉絮加工店购买棉絮过程中,以棉絮质量不好为由,要求张某更换新棉絮,遭到张某拒绝后,双方发生争吵,黄某遂用打火机将店内堆放着的棉花点燃,导致棉絮加工店起火燃烧。被告人黄某见火势过大,随即拨打了119火警电话,并参与救火,大火被赶来的消防民警扑灭。经鉴定,该棉絮加工店损失的棉花价值近12万元。
余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放火罪,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在棉花着火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积极参与救火,直至公安机关人员到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县法院遂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指出,本案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因棉絮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渠道进行解决,但被告人黄某法律意识淡漠,为泄愤而放火烧毁他人财物,自己也受到了刑罚。法官提示,在生活中遇到纠纷时,第一时间应该要保持冷静和克制,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进行解决,切不可因一时冲动犯下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