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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与担保人错位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裁判思考
发布日期:2015-12-16访问次数: 作 者: 简发云 字号:[ ]


 

对债务人与担保人错位的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裁判思考

 

                  余庆县人民法院  简发云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日,甲方王某、乙方赖甲夫妻、丙方赖乙三方订立了借款合同。甲方王某为出借人(债权人),向债务人乙方赖甲夫妻提供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约定月利息3%,担保人为丙方赖乙。 2015年2月9日,因债务人赖甲夫妻未偿还借款,王某将赖甲夫妻、赖乙起诉到法院,要求赖甲夫妻、赖乙三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法院受理后,独任法官在庭前调解中主持调解,被告赖甲夫妻在庭前调解中辩称,其实际债务人是被告赖乙,原告王某提供借款时也是直接将借款50000元给的被告赖乙。被告赖乙和原告王某对被告赖甲夫妻之辩称没有提出异议。同时,被告赖甲夫妻表示同意与被告赖乙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为此,法院制作了简易民事调解书:“...原告王某以与被告赖甲夫妻、赖乙未按期偿还借款为由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赖甲夫妻、赖乙偿还借款;被告赖甲夫妻、赖乙同意分期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赖乙分期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50000元,2015年3月15日前偿还3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二、若被告赖乙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应由被告赖甲夫妻、赖乙共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50000元。”

 

【裁判思考】

 

本案系债务人与担保人的错位,在债务人、担保人错位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情况下,如何去裁判,本案的调解,值得我们去思考一些问题:

问题一:法官的裁判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还是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客观事实是不依赖人们的认识的事实真相,法律事实是法律程序、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案件事实。有时法律事实几乎等同于客观事实,但有的时候又与客观事实完全相悖。《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官就是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去认定案件的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判。

    问题二:上述例案,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非责任是否明确。上述例案,一是因为法律文书制作简单,法律文书中没有对查明的“实际债务人”是被告赖乙的事实进行认定,只有原、被告达成的协议。这是本案法律文书制作带来的缺陷。二是没有对被告赖甲夫妻表示与被告赖乙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查明,即没有查明被告赖甲夫妻承担偿还责任是债务人偿还责任或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此,上述例案事实不清楚,是非责任不明确。同时,也可能引起“谁有追偿权利”的问题。

问题三:上述例案中,赖甲夫妻和赖乙谁有追偿的权利。本案的追偿权,是对借款的担保追偿权。谁承担了担保责任,谁就有追偿权。从债权人王某与赖甲夫妻、赖乙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上看,赖乙是担保人,有追偿权,但该案查明赖乙是“实际债务人”,是没有追偿权。赖甲夫妻从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看是“债务人”,没有追偿权。同时,赖甲夫妻又表示同意承担偿还责任,对此承担的是债务人偿还责任或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需要进一步查清,承担的是债务人偿还责任就没有追偿权,承担的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就有追偿权。

法官是以法律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甚至错位的情况下,以法律事实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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