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承包林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先锋村农户何XX、冯XX夫妇生有一女何X碧,于七十年代末出嫁外村。八十年代初山林、土地承包到户时,何XX、冯XX夫妇因年老多病无力耕种土地,村委会及村民组就没有向其发包土地,村民组议定由村民组承包土地人口50人,每个人口称给两老人每人8斤粮食,两人合计16斤,全年两人得粮食800斤以维持生活;林地则是由村民组划给两老人两幅林地作烧柴林,但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也没有发给承包证。后村民组成员均按时按量称给两人粮食。何XX于1982年死亡,何X碧将冯XX接到其家庭生活,但村民组成员还是按议定每年称给冯XX粮食400斤,直至2004年冯XX死亡。1998年,先锋村以冯XX系五保户为由将两幅山林收回后发包给何X榜。2008年林权改革时,县人民政府将两幅林地登记到何X榜的名下,并颁发林权证。何X碧认为其享有村集体原划给其父母的两幅林地的继承权,要求继续承包。
本案中,何X碧是否可以对何XX、冯XX原使用的林地继续承包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村民组划给其父母作烧柴林的两幅林地属于承包林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之规定,何X碧作为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另一种观点认为村民组是无偿划给两人作烧柴林,不能简单地认定村民组划给何XX、冯XX的两幅林地属承包地,何X碧不能继续承包两幅林地。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一、村民组划给何XX、冯XX夫妇的烧柴林不具有承包性质,不是承包林地。
从本案的实际来看,80年代初我省土地下户时,何X碧已经出嫁,在其所到村已经分得承包地,而其父母因年老多病无力耕种土地,更无能力承包林地,村民组才议定每个人口无偿称给两老人每人8斤粮食;因当时我省农村以烧柴作为生活能源,两老人不能没有生活所需能源,村民组才议定无偿划给两老人两幅林地作烧柴林,两老人不承担任何义务。所谓承包,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同时互相承担义务的行为。两老人在原属村民组及村委会没在签订任何承包合同,也没有取得相应的承包证书,两老人没有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划给两老人的两幅林地不是承包,而是无偿使用,两老不享有承包权,其子女也就无继续承包的权利。
二、从继承法角度分析,该两幅林地上的林木不能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允许林地继承,主要是考虑到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由于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长,投资大,收益慢,风险大,也由于林木所有权的继承与林地不能分离,如果不允许林地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滥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而且,承包人可能对林地做了长年、大量的投入,在刚刚开始获得收益时去世,不允许其继承人继承,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的继承也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无论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继承。但在本案中,两老人取得林地使用权是村民组无偿划给的,两老人没有承担任何义务。在两老人连土地都无力耕种的情况下,就更无可能对林地做长年、大量的投入,在两老人死亡后,两幅林地上的林木不能作为两老人的遗产,其子女不能继承,只能收回村民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本案中,何X碧要求继续承包村民组划给其父母作烧柴林的两幅林地的理由不成立,村委会或村民组收回林地另行发包给村集体内其他成员完全合理、合法。
(撰稿人 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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