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人大     余庆政府     余庆政协     余庆政法     余庆党建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民事案件中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日期:2015-09-25访问次数: 作 者: 江明海 字号:[ ]


民事案件中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余庆县人民法院   江明海

   

     在审判实践工作中,送达一直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大难题,对于路途遥远的当事人的案件,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大多采用邮寄送达,这对提高诉讼效率,降低人民法院的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解决法院送达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法院专递送达工作的完成都是以法院收到邮寄回执为标志,而不考虑邮寄回执记载的内容,如当事人拒收、住址不详、查无此人或收件人与受送达人不符等情况。这样一来,极易出现诉讼文书还没有或没有及时送达当事人,法院即组织开庭审理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引起当事人的上诉、申诉、上访等问题,现笔者就对法院专递的送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以促进专递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邮寄送达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二、邮寄送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在办理民事案件时,发现在诉讼文书邮寄送达过程中,邮政部门和办案人员均存在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到位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拒收的邮寄送达回执没有记载拒收理由、没有见证人、送达人签名。如李某某与董某借款纠纷案时,称自己在没有见过送达人、根本不知道有诉讼发生的情况下被法院缺席判决,在执行中拒绝执行,并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经核查案卷时,发现该案诉讼文书送达回执记载“本人拒收”,但没有记明理由,也没有见证人签名。 

  2、邮寄送达回执收件人签名并非是受送达人。如在黄某健康权中,黄某称法院没有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自己却被缺席判决。经核对,送达回执签收人系黄某单位保安,但保安却忘记将邮件转给黄某。 

  3、邮寄送达回执代收人系未成年人。如张某在买卖纠纷案中被缺席判决,判决自己承担还款义务。执行时张某称自己已将货款给付给申请人,并出示收条,自己不知道法院审理该案,所以没能到庭举证,自己被冤屈。经核查送达回执,收件人系张某10岁的孩子,其收到诉讼文书后忘记告诉父母,并将其当做剪纸毁掉了。 

  4、代收人与受送达人无内在关系。如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的出庭诉讼文书没有送达李某本人,而是由其70岁母亲代收,以至于法院开庭完毕后,才将诉讼文书转到。 

  5、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单一。邮寄送达回执记载“地址不详”等原因未完成诉讼文书送达的,法院没有采取其他方式再次送达,仅以尚未确定是否送达到位的邮寄送达回执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完成,并入卷。 

  6、邮件的回执联返回的不及时、速度慢。有的案子开庭了,还不知道当事人收到传票没有,有的就直接没有返回,严重影响案子的审理进程。  

  三、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对策和建议 

  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是保障案件各当事人参与诉讼维权的必要前提。诉讼文书快捷、准确地送达当事人,能够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否则,不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保障,而且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难以实现司法公正。

  1、创新送达方式。在通讯发达、交流方式多样化的今天,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新型送达方式可以在实践中采用推广:一是电话送达。在立案时应督促当事人提交准确的电话号码或者与受送达主体有联系的自然人或组织的联系方式,在电话与当事人进行相关事项的告知之时,如果涉及到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还是应该邮寄或者直接送达以确保当事人能够收到;如果只是通知当事人到庭诉讼或仅需告知相关程序事宜,可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前提下通过按键形式选择自动录音,将这一过程固定,同样可以达到送达完成的效果,并且方便、快捷、节约司法成本。二是电子邮件送达。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对于有固定住所的单位(如保险公司)和个人可以采用电子邮件送达。

  2、重点审查回执。对法院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但受送当事人没有收到或拒收诉讼文书的、收到后未到庭的案件,法院在开庭时,应重点审查邮寄回执签名人是否符合邮寄送达的规定、邮寄回执记载的原因;受送达当事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应重点审查邮寄回执记载的是否有送达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按照《民诉法》规定,送达人应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代为接受人只能是受送达当事人同住的成年人家属和相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凡邮寄回执签名人系未成年人或与规定不符的收件人或代转单位的,应及时查明当事人是否已确已收到,如未收到应谨慎缺席判决。 

  3、强化办案责任。对法院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但未能完成诉讼文书送达的,办案人员应重点审查法院是否再次采取了其他的送达方式,如公告送达方式。如果办案人员仅采用单一的邮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且在明知没有成功送达的情况下就仓促开庭审理宣判,导致当事人因不能及时参加诉讼而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官的工作惰性和责任心,对于因此而造成错案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应采取措施加强法官对诉讼程序,特别是诉讼文书送达细节活动的重视,防止错判案件的发生,保护参讼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4、增强服务意识。按照有关规定,邮政部门对一份投递件的投送工作应按照地址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对未能投送或通过电话及其他方式又无法告知收件人的,才能把邮件退回寄件单位,并注明理由。对邮政部门投递记载的退回时间、理由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应及时进行交流。同时,法院和邮政部门应加强对法院专递人员专递送达方面的知识指导、专职培训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法院专递人员明确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要求,明确其送达司法文书的重要性和法院专递业务的特殊性,提高工作责任心,强化其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使他们深刻领悟自身岗位肩负的重要使命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错案的发生。 

  5、加大立法力度。立法机关立法上确立法院专递人员法定的送达主体资格和责任,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方面做出规定,明确邮政部门法定的送达主体资格,以增加邮寄送达的公信力和法定效力,赋予邮递人员留置权,并对其送达行为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司法解释,在不能及时或者无法收到邮政机构退回法院特快专递送达回执的情况下,可以在邮政网站上查询并打印邮件收寄的相关信息来证明当事人是否收到诉讼文书。另外,国家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出台专门规定保障法院专递送达,以提高邮递人员对法院专递送达司法文书的责任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主办:余庆县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中国·遵义·余庆
地址:贵州省余庆县城方竹路 邮编:564400 邮箱:zfyanjiushi@163.com
电话:0852-4621370 立案咨询:0852-4624901 信访接待:0852-4624901 纪检监督:0852-4725004
   网站建设:贵州新网科技 运行管理技术支持:余庆县政府信息中心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