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人大     余庆政府     余庆政协     余庆政法     余庆党建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余庆二人禁渔期非法捕捞野生鱼获刑
发布日期:2016-11-09访问次数: 作 者: 陈太松 信息来源: 刑庭 字号:[ ]


  近日,余庆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破坏水产资源刑事案件,涉案被告人旦某某及宋某某分别受到刑法处罚。

  据悉,2016年5月27日至29日,被告人旦某某采用抬网及灯光诱捕的方式在余庆县构皮滩库区先锋河葛口水域,二次捕捞野生鱼共计75公斤。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在余庆县白泥镇余庆河王家浪水域,用自制电鱼工具捕捞野生鱼1公斤。庭审中,二被告人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余庆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旦某某及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采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对被告人旦某某和宋某某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拘役二个月。

  禁渔期是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鱼类等水产品资源的期间。根据农业部及贵州省人民政府规定,为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及繁殖,每年3月1日0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从旦某某及宋某某非法捕捞野生鱼获刑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禁渔期非法捕捞鱼类等水产品资源,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主办:余庆县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中国·遵义·余庆
地址:贵州省余庆县城方竹路 邮编:564499 邮箱:zfyanjiushi@163.com
电话:0851-24621370 立案咨询:0851-24624901 信访接待:0851-24624901 纪检监督:0851-24725004
   网站建设:贵州新网科技 运行管理技术支持:余庆县政府信息中心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