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余庆县法院首次成功调解一起由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经公安机关侦查,2017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购买林木进行砍伐。检察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并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遂向余庆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受理该案后,余庆县法院针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组织了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二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律,还对国家森林资源造成了相应的破坏,均表示愿意缴纳生态补偿金。经过调解,二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了调解协议,并通过亲友的帮助当庭支付了全部生态补偿金,该案民事诉讼部分成功调解结案。
199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进行调解”,这就表明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可以进行调解。但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将199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除外规定予以删除。据此,人民法院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同样可以进行调解。余庆法院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成功调结该案附带民事诉讼,这也是余庆县第一例成功调解结案的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