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腊月28日,潘某等12位农民工在余庆县法院领到欠薪35179元,欢欢喜喜回家过年。
2015年张某承揽民房修建,雇佣潘某等为其做工,工程完工结算后,张某未兑现潘某等的工资,双方经法院调解,约定在张某在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欠薪。履行期限到期后,法官主动打电话与潘某等人联系,得知张某未主动履行,而且电话又进行关机。法官认为张某仍有躲避支付的意图,眼看春节将至,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兑现,法官多方收集线索,得知张某在某工地还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算,腊月27日,法官赶赴该工地,依法提取了张某未结算的工程款,在春节前发放到了潘某等人的手中。
县法院积极探索调解案件及时履行的措施,避免程序空转,针对调解案件,将执行到位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调解过程始终,做到调前对义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依法掌控,防止义务人以调解方式拖延时间转移财产,调解中做到尽可能要求义务人当庭兑现,确保权利人权益即时实现,调解后对延期履行的案件做到期提醒,督促义务人按期履行义务,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及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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