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庭近日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庭判决双方离婚,酌情用嫁妆折抵彩礼。
李某与冉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1月登记结婚。期间,李某应冉某的要求分两次给付彩礼76800元,后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生活4个月后,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冉某即回娘家居住生活。2016年2月,李某向法院起诉不久撤回了诉讼。2017年1月,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冉某离婚,返还彩礼76800元。冉某在庭审中认可收到彩礼76800元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认为彩礼中的40000元已购买了嫁妆,现存放于李某处并由李某管理使用,只要李某将嫁妆折抵4万元返还就同意离婚。
法庭审理后认为,冉某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却没有要求和好的意思,只是对财产的返还上有争议,由此,法庭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了李某的离婚请求。关于是否返还彩礼,虽李某与冉某已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共同时间较短,且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应由冉某部分返还给李某。但考虑到冉某当初购买嫁妆的资金来源是李某给付的彩礼款,目的是为了结婚及婚后使用,现双方解除婚姻后,这些嫁妆对于冉某来说其使用价值大大降低,加之将嫁妆拉回娘家有违当地的风俗,执行时可能造成部分物品损坏或丢失,容易激化双方矛盾,导致意外情况发生,承办法官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某、冉某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供稿:江明海 编辑:唐运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