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兰德江、曹家敏:
本院受理原告张修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你们偿还借款5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