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庆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后烧毁肇事车辆并丢弃的一起刑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18时58分许,被告人汪某某持D证驾驶贵CGT967号三轮摩托车从余庆县城建材市场往余庆县白泥镇魁龙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余庆县城好吃街路段(余庆大道白泥路)处,撞倒行人姜某某,致姜某某受伤。汪某某肇事后未停车查看伤者情况,亦未施救,而是驾驶三轮摩托车至余庆县白泥镇魁龙村玉石山水厂湾处,将肇事车辆烧毁后回到家中。次日凌晨2时许,汪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请人帮忙将三轮车车头、车厢分别丢弃。2016年10月28日,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余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汪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车救人是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和最起码的道德底线,而本案的肇事者不仅不停车查看伤者情况,亦未施救,而是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并将肇事车辆烧毁并丢弃,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须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逸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德的谴责。
(供稿:何汶芮 编辑:唐运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