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兰德江、曹家敏:
本院受理原告罗应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黔0329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由你们偿还借款3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