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媛:
本院受理原告刘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你偿还借款1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