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9日,余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丈夫请求妻子撤回离婚诉讼未果,致妻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项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经查,被告人项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案发时系夫妻。2016年7月6日,被害人黄某某以与被告人项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月2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项某某为了挽回夫妻感情,到余庆县城三角花园附近黄某某上班的地方,请求其妻黄某某撤回离婚诉讼未果的情况下,遂持一块美工刀片将黄某某左脚跟腱割伤。经鉴定,黄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产生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予以处罚。综合考虑到被告人项某某系自首,且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黄某某已谅解其故意伤害的行为,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余庆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件。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触犯法律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供稿:何汶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