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7)黔0329执758号
吴明强、刘万芳、王代华、高忠键:
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黔0329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申请执行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现通知你们自觉履行(2017)黔0329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余庆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9日
风险提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