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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驾不符致人重大伤残 承担全责赔偿近百万元
发布日期:2018-01-02访问次数: 作 者: 宋晓燕 信息来源: 第一人民法庭 字号:[ ]


  近日,余庆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李某持与驾驶车辆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陈某二级伤残,赔偿总额近百万元。

  2017年2月,在余庆县小河村学堂坳路段,李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陈某受伤住院治疗,经医学鉴定为“脊柱腰段多发损伤、脊5髓挫裂伤遗留双下肢截瘫,评定为二级伤残”。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认定“李某持D型驾驶证(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和二轮摩托车)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及“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刘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仅赔偿了陈某3.5万元,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某将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余庆法院,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交警部门对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陈某因伤导致二级伤残,其所受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99.99万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陈某87.79万元(扣除已支付的3.5万元,还应赔偿84.29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投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12.2万元。

  被告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与其所持驾驶证不符的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不仅给陈某造成不可挽回的伤痛,自己也需要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使两个家庭陷入巨大的困境。本案再次为广大驾驶员朋友敲响警钟:幸福与守法相伴,悲剧与违法相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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